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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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03號債權人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珈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安淑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請勿將利息列入本金再次請求利息
(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記載為105,346元,原因事實金額記載為52,233元,二者矛盾。且金額52,233元係包含遲延利息1,479元,依民法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次請求遲延利息)。
㈡查報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請詳述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詳述計收管理費費用之項目、基準、計算期間、各期收費期間)。
㈣請敘明存證信函中6個月管理費50,754元之遲延利息1,479元之計算方式為何(請敘明計算基準及起訖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