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債權人經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漢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童麗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聲請狀原因事實欄所載請求管理費
期間為105年4月至106年3月,惟三月未屆至,並請敘明請求之原因)。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支付命令核發翌日起」抑或「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㈢提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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