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世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228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1月7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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