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王秋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方美玉 │板信商業銀│99年11月15日│18,46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