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炳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炳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炳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炳文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下稱第①②案);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下稱第③④案);另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下稱第⑤⑥案);又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下稱第⑦⑧案)。
上開第①至⑥案件,繼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下稱甲案群),刑期起算日為105年1月2日,指揮書執畢日為107年4月1日;上開第⑦案、第⑧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乙案群),刑期起算日為10
7年4月2日,指揮書執畢日為108年4月1日。受刑人於
105年1月2日入監執行甲案群之應執行刑,並接續執行乙案群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0294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復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
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29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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