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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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263號
原 告 賴世章
被 告 柯蜀娟
被 告 陳學旻
被 告 蘇鈞浩
被 告 游日齡 即 吳日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通知
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
項通知已於110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函、送達證書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