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197號

原告 羅澤次

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澤麗 之繼承人等人間變價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羅澤麗繼承系統表,及以書狀補正羅澤麗繼承人的姓名及地址。本院已調得戶籍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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