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197號
原告 羅澤次
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澤麗 之繼承人等人間變價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羅澤麗繼承系統表,及以書狀補正羅澤麗繼承人的姓名及地址。本院已調得戶籍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芳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197號
原告 羅澤次
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澤麗 之繼承人等人間變價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羅澤麗繼承系統表,及以書狀補正羅澤麗繼承人的姓名及地址。本院已調得戶籍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