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蔡秋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22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11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70,876元,及其中⑴11,2
14元自民國(下同)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7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⑵27,427元自112年6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⑶211,
843元自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9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