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家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謝肅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家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謝肅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