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債權人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債務人莊英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