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債權人光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彥 法定代理人 吳黃棋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德鍍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返還場地之日止,應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各該月應給付之金額自次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就未到期之債務不得預先請求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