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4號聲請人 文瀰加
文嘉琳 文潔琳 共同法定代理人 詹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文欽華 於民國100年12月4日死亡,生前住所為: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巷○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文欽華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文欽華於100年12月4日死亡,其與已死亡之配偶 文許送妹 育有4名子女 文晟捷 、 文兆安 、 文瑞珍 、 文瑞燕 ,聲請人文瀰加、文嘉琳、文潔琳為被繼承人長子文晟捷之子女,即聲請人文瀰加、文嘉琳、文潔琳為被繼承人文欽華之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文瑞珍雖已就被繼承人文欽華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3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長子文晟捷、次子文兆安、次女文瑞燕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文瀰加、文嘉琳、文潔琳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文瀰加、文嘉琳、文潔琳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