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