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呂凌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 宏昱 建設開發│102年5月9日│508,000元│AT0000000│││限公司逢甲分行 李春霖 │銀行逢甲分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