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
七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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