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86號聲請人 陳金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鴻章 │第一商業銀│101年8月13日│18,000元│0000000│││││行三重埔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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