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告 張細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奕慶 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同段52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奕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