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6號原告 古源秀 被告 曾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月1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桃園市○鎮區○○○路○○巷○○號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