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861號聲請人環宇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鈊象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附表中的利息起算日(應在本票上所載到期日:107年9月19日之後)。
二、提出鈊象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