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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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蕭銘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