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聲請人 郭自乾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證券遺失之釋明文件(例如:股票掛失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聲請人 郭自乾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證券遺失之釋明文件(例如:股票掛失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