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林星馳 相對人 李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李志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金錢借貸、票據、保證、不動產買賣價金,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1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志乾於106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7年2月15日止。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52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795│105.93│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走│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廊│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2│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4層樓房│38│38│38│38│9.│18│18│平│鋼筋│45│平│全│││21│武聖路151巷3│西區武聖│鋼筋混凝│.7│.7│.7│.7│79│.8│3.│方│混凝│.4│方│││││0弄14號│段795地│土造│4│4│4│4││6│61│公│土造│6│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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