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8號上訴人 黃林玉釵 (即 黃慶義 之繼承人)
黃國定 (即黃慶義之繼承人) 黃淑芳 (即黃慶義之繼承人) 黃淑美 (即黃慶義之繼承人) 黃淑珍 (即黃慶義之繼承人) 黃夏萍 (即黃慶義之繼承人) 黃文祺 (即黃慶義之繼承人) 黃文憲 (即黃慶義之繼承人) 黃文忠 (即黃慶義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邱文美
邱文英 邱文雄 劉思吟 劉思余 劉思沅 劉思杉 邱正宏 邱正鵑 邱曉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7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價額││││(㎡)│(元/㎡)│(新臺幣)│├───────┼──────────┼──────┼──────┼──────┤│如附圖所示A│苗栗市○○段○○○○○號│0.43│50,00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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