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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