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022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進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許進財已於民國94年9月1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