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陳蕭瀋 相對人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以99年勞訴字第2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民事判決,命第一、二審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一、二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一: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於99年8月11日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於99年11月24日由相對人││││預納│├──────┼───────┼───────────┤│第二審附帶上│1,500元│於99年12月20日由聲請人││訴裁判費││預納。│├──────┼───────┴───────────┤│合計│3萬7,066元│└──────────────────────────┘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姓名│應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備註││││(新臺幣)││├────┼─────┼─────┼──────────┤│陳蕭瀋│1/10│3,707元│尚可取回1萬5,821元(│││││0000000000=15821)│├────┼─────┼─────┼──────────┤│南洋紡織│││尚應負擔1萬5,821元(││股份有限│9/10│3萬3,359元│00000000000=15821││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