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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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 楊安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財產目錄部分: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馬 楊來 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聲請人居住之臺東縣太麻里鄉○○村○○000號房屋
現為何人所有?若非聲請人所有,有無租賃法律關係存在?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坐落臺東縣○○里鄉○○段○○○○號及多
良段1586地號二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又該二筆土地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執字第121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在案,甫於105年3月10日進行第3次公開拍賣,其最低拍賣價格總額近新臺幣(下同)130萬元,顯逾聲請人陳報之債務總額248,081元。請釋明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仍有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
㈣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等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二、聲請人目前之收入: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民國103年4月至105年3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按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投保單
位為花蓮縣個人健康照顧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聲請人有無自該職業工會按月領取薪資?另就聲請人自有限責任花蓮縣原住民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領取勞務費部分,請釋明該所得係按月領取現金,或逕行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㈢聲請人應提出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
三、聲請人生活支出:㈠請釋明聲請人之兄弟姐妹有無扶養 馬楊來 ?若有,共同負擔
扶養費用各若干元?㈡請釋明聲請人每日往返太麻里鄉多良村至臺東市之所搭乘之
交通工具為何?㈢聲請人名下並無自小客車之登記,請釋明所繳納之汽車燃料
稅原應負擔者之為何人?㈣請就家庭水電費一項,釋明係由聲請人獨自負擔,或與他人
分擔?
四、請提出馬楊來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釋明聲請人及其 母馬楊來 等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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