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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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2號債權人 曾謝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孫健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台端聲請對債務人孫健昌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請求似業經兩造於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2295號判決確定在案,從而本件聲請如係對於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戴錦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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