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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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459號聲請人俊民工程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
1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