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37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 梁坤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所附繕本與聲請狀不符,請補正。
2、確認債務人共幾人?各為何人?係對梁鼎興業有限公司求償?亦或對梁坤郎求償?
3、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正正確聲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