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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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 律師被告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