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麗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澄陽工程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貳仟壹佰元│0000000│││││行湖口分行│日││││├─┼────────┼───────┼────────┼───────────┼────────┼──┤│2│東峰自動化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肆仟壹佰肆拾捌元│0000000││││司│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