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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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賴秋妹苗栗縣苑裡鎮農會│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萬貳仟叁佰肆拾元│FA0000000││││││││││└─┴─────────┴─────────┴──────────┴─────────┴──────────┴──┘附表: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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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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