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張文毓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