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銘
嚴正翰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銘
嚴正翰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