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夏王秀琴 被告 楊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均在維護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至多與系爭土地之價值相當,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2,400元(計算式:面積69㎡×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66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至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