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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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 許惠 絜即 翁安田 之遺產管理人原告鎮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惠絜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中 原被告 林緯翔 即林 黃月江 之繼承人被告 林俊輝林黃月江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5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其中關於「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9.98㎡,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的附表一:抵押權設定登記表(臺灣銀行部分)之編號4部分,其中關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9.98㎡,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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