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