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12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曾和明

被告 顏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33,685元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