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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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92號

原告聚豐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峻瑋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黃光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希 等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追加被告即發票號碼667421、0000000之執票人之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暨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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