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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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

原告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被告 羅惠珠 即心世紀烘焙坊

訴訟代理人 馬健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仍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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