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明憲 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莊明憲等人應就坐落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7年5月9日
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7年6月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並塗銷上開買賣登記,回
復原狀為相對人莊明憲所有等語。惟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