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3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顏淑惠
訴訟代理人  莊燕蓉
被   告  王慶宗
被   告  王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19日上午10時47分,在
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被告王慶宗為軍人,應囑託軍事機關為送達。
二、原告未陳報被告軍人身分。
三、應重新送達起訴狀及辯論通知書。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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