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幏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5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幏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依上開規定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
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
├──┼───────┼───────────────────┤
│1│大麻1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15日│
│││草療鑑字第1080700181號鑑驗書│
│││送驗數量:0.912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54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