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建安 (即 賴雪吟 之繼承人)
吳良鍵 (即賴雪吟之繼承人)
吳良斌 (即賴雪吟之繼承人)
吳秀婷 (即賴雪吟之繼承人)
吳佩倩 (即賴雪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雪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