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668號債權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3號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零柒拾元,及自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