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林道儒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1,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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