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18號原告 陳奎斈 被告 邱于庭
陳威余 址設新北市○○區○○○道○段○號6樓(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5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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