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888號聲請人 林美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8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備考001文麥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0001002文麥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0001003文麥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5001004文麥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691005文麥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111006文麥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581007文麥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0000-0213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