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6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丙○○
、3樓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雅姿